发布时间: 2024-12-01 10:01:53 作者: 建材化工编织袋
近期,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案件,涉案危险废物高达65.18吨!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来瑞安市查处的倾倒危废体量最大案件。
2024年8月6日,瑞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塘下镇海安海西村梅头园处存在固废倾倒问题。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涉案地块有大量粉末状、灰黑色固态废料,并产生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与司法鉴别判定人员现场初判其为危险废物,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瑞安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调查小组。
办案人员通过对交通视频监控分析,确认海工大道-滨海五道路口为固废倾倒点的必经之路,并锁定一辆可疑轻型自卸货车。为掌握更多证据,办案人员继续查阅该车辆来往监控,并对经常驶入的周边企业逐步排查,最终锁定一家大门紧闭的小作坊。现场检查发现,其门口有与倾倒点一致的两袋铝灰渣,作坊内有一台熔炼炉及熔炼模具,并有大量铝灰渣随意倾倒。工坊承租方与货车车主系同一人,供方租赁时间与固废倾倒点开始倾倒的时间完全相符。历经两天,现场共清理收集装袋铝灰渣65.18吨,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别判定所鉴定,涉案倾倒点的固态废料为危险废物铝灰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有关法律法规,祝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65.18吨的行为,已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该案件为群众举报提供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多方合作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典型案例。因涉案地点十分隐蔽,依托群众力量才能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并通过部门联动,加强专案查办,形成了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